本市109年度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專業研習進修計畫及相關資料,敬請踴躍報名
一、依家庭教育法(附件1)及教育部109年3月16日臺教社(ニ) 字 第1090033739號函(附件2)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(附件3)依家庭教育法第11條報准教育部核定,並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範如下:
(一)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,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 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。
(二)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,每年應接受四小 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。
(三)機構、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,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規定。
三、復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第11條,為整合資源,普及家庭教 育學習活動,增進上開各類人員家庭教育相關知能,請案 內人員配合積極參與本培訓課程(暫訂課表詳附件4),並請 協助刊登於貴單位網站課程訊息(宣傳稿詳附件5)俾利府外 人員周知,報名網址及課程訊息公告於臺北市家庭教育中 心網站(https://reurl.cc/8G2rqM),各類課程報名逾期或 額滿恕難受理,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,簡稱 武漢肺炎)疫情影響,酌調課程不另發函通知,請逕至臺北 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參閱研習公告。
四、請惠予參加人員公假登記,並提醒同仁於課程前10分鐘入 座完畢 。
五、為響應環保政策,請參加人員自行攜帶紙筆及水杯。
六、因應疫情快速變化,及保障個人健康安全等考量,請配合 以下防疫措施: (一)依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 等級」規定,若學員被認定「居家隔離」、「居家檢疫 」、「自主健康管理」、「14天內有發燒及呼吸道症狀 或高風險國家旅遊史」等對象者,嚴禁報名參訓。 (二)另依本市109年3月6日發佈之「因應武漢肺炎臺北市政府 活動辦理規範」,於國內疫情流行期間,為保障「慢性 病者、孕婦或其他免疫力較弱」等同仁健康,原則禁止 該類人員報名參訓。
七、旨揭課程相關問題請逕向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洽詢,聯絡 方式如下
(一)承辦人:侯先生
(二)電話:02-25419690分機836
(三)課程網址:https://reurl.cc/8G2rq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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