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」第10條規定辦理。 1.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: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,警察局及設置機關應每半年公告其設置區位。 2.本園錄影監視系統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24日北市警預字第1113077130號函同意備查。(本園興隆路4段105巷側門口、生態區周圍、中庭、活動室與教室內,共計34支監視器。) 3.本園錄影監視系統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17日北市警預字第1123089373號函同意變更備查。(本園興隆路4段105巷側門口、生態區周圍、中庭、活動室與教室內,共計40支監視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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